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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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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春雨 律师

田春雨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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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2026[常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争议焦点分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是司法实践中极为常见且争议剧烈的焦点。尤其在2026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的深入适用,常州地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尺度愈发精细。本文以“挂靠”与“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为切入点,结合具体法律场景进行专业剖析。

一、典型法律场景:挂靠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假设:2023年,江苏常州某开发商(发包人A)将商业综合体项目发包给具有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B。B公司与自然人刘某(无资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刘某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B公司收取3%管理费。后刘某以B公司“项目经理”名义完成施工,但A公司因资金链紧张,拖欠B公司工程款1200万元,B公司亦未向刘某支付分文。2025年底,刘某诉至常州市某区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在欠付B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其支付1200万元。

二、核心争议焦点:刘某是否具备“实际施工人”法律地位,能否适用《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该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身份定性、合同效力、相对性突破三个层次。若刘某被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其法律地位与“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存在根本差异。实践中,法院审查的核心要素包括:

  1. 合同签订主体:若B公司与A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刘某作为实际履约人,或B公司仅为“管理方”,则倾向于认定为“挂靠”或“出借资质”。
  2. 资金流向与利润分配:若工程款由A公司直接支付至刘某控制的账户,或B公司仅在扣除管理费后转付,则更符合挂靠特征。
  3. 施工管理行为:若项目部的组建、材料采购、人员雇佣均由刘某独立决策,B公司不参与实质管理,往往认定挂靠关系成立。

三、法律适用分歧与裁判规则(2026视角)

观点一(严格说):挂靠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理由是《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仅规定“转包”和“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可突破相对性。而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B公司)与发包人(A公司)的合同有效,挂靠人(刘某)与B公司之间的借用资质协议无效。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刘某应依据其与B公司的内部协议主张权利,而非直接“穿透”至A公司。2026年常州地区多数判决倾向于此观点,认为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无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发包人仅对合同相对方(B公司)负有支付义务。

观点二(突破说):若发包人A公司明知或应知刘某系借用B公司资质,且实际向其支付了部分款项,则构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这一观点在最高法部分判例中偶有体现,但在江苏高院最新的审判指引中,对此持谨慎态度,强调须以“发包人恶意”或“已形成事实合同”为严格前提。

四、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提示(针对刘某及类似主体)

  • 诉讼策略上,若作为实际施工人一方,不应仅起诉发包人。正确的路径是:将转包人(B公司)列为被告,将发包人(A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并在该范围内判令发包人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
  • 证据固定,必须保存好施工日志、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采购单据、与发包人现场代表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以证明其“实际施工”的客观事实,而非仅凭一份内部协议。
  • 法律风险,2026年,常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普遍加强了对于“实际施工人”界定的实质审查。对于仅收取出借资质费、不参与管理的“挂靠”,法院不仅不支持挂靠人向发包人的直接主张,还有可能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对出借资质的B公司和挂靠人刘某进行行政处罚。

五、结论

在2026年的司法环境下,常州地区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问题的裁判逻辑已趋于统一:“严格区分挂靠与转包,审慎突破合同相对性”。对于真正投入资金、人力、物力的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法律保护力度依旧;但对于借名挂靠者,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通道正逐渐收窄。作为从业者,务必厘清自身角色,切勿在合同签订阶段埋下权利主张的隐患。

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10组相关问答(QA):

Q1: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需要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一并起诉? A:需要。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若实际施工人仅起诉发包人,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以查明案件事实。

Q2: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的“欠付”由谁举证? A: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应提供其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资料、付款凭证等,证明其已结清全部工程款或尚欠的具体数额。若发包人无法证明欠付数额,则可视为未付清。

Q3:挂靠与转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A:挂靠(借用资质)是指无资质主体以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被挂靠方通常不参与实际施工管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转包人(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存在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而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自始即介入承揽活动。

Q4: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A:诉讼时效为三年。起算点为: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自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且给予对方合理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Q5:无效施工合同中的“管理费”如何处理?实际施工人是否需要支付? A:视情况而定。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未实际参与管理,法院一般不支持其收取管理费的请求,或判决实际施工人无需支付;若转包人提供了资质、技术、资金等实质管理支持,则法院可酌情支持部分合理费用。

Q6: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利息?利率标准如何确定? A:可以。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自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利率标准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高于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无约定的,按同期LPR计算。

Q7: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完成结算,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可以起诉,但法院会先行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状态。若尚未结算,法院通常会中止审理,待结算结果确定后,再审查发包人是否欠付以及欠付数额。

Q8: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是否影响其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A:不影响。虽然施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Q9:农民工(班组)能否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 A:原则上不能。实际施工人一般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农民工”个人或劳务班组。农民工应通过劳动仲裁或要求总包单位支付工资的方式维权,而非直接适用《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Q10:常州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是否必须先经过工程造价鉴定? A:不一定。若双方对工程量及单价无争议,无需鉴定。若发包人提出异议且无结算依据,法院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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