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加班费基数之争:基本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田春雨
本文作者
2026[常州][劳动争议]:加班费计算基数之争——基本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一、场景引入
2026年,常州某制造企业员工李某主张加班费差额。劳动合同约定月薪8000元,其中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5000元。公司长期按“基本工资3000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李某认为应以月薪8000元(即应发工资)为基数,双方对簿公堂。类似纠纷在常州劳动争议中占比持续攀升,核心争议点在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究竟采用“基本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二、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 情形 | 基数认定标准 | 典型案例参考 | |------|--------------|--------------| |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按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2025)苏04民终XXX号 | | 约定不明或仅约定“基本工资” | 以实际应发工资(剔除加班费、非常规奖金)的70%为基数?注意:江苏高院2024年指导意见明确,若“基本工资”远低于实际应发工资,则应以劳动者月工资的70%作为基数,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 常州中院(2025)常民终XXXX号 | | 实行计件工资 | 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基数 | 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 | 包薪制 | 若月薪已含部分加班费,需折算后补差 | 最高法指导案例179号 |
本案分析:李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月薪8000元”,但未拆分“基本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常州法院通常认为:加班费基数应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准。若公司仅将“3000元”写为基本工资,且无其他证据证明3000即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则法院倾向于以实际月薪8000元作为计算基数,即:
加班费=8000÷21.75÷8×加班小时×倍数(如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
若公司能证明3000元确为该岗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经员工签字确认),则可能按3000元计算,但该约定不得低于常州最低工资标准(2026年预计为2400元/月)。
三、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
- 对员工:注意劳动合同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条款是否明确,避免被“基本工资”坑害。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证据。
- 对企业:制定薪酬制度时,应明确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确保其不低于最低工资,同时可设计“绩效工资”与“加班费”隔离条款,避免全口径计算。
四、10组相关QA(劳动争议高频问题)
Q1:公司说“加班费包含在月薪里”,合法吗?
A:不合法。除非事先明确约定“包薪制”,且月薪折算后不低于法定加班费标准,否则仍需另行支付。
Q2:加班费仲裁时效是多久?
A: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1年,但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在职期间不受1年限制,离职后1年内需主张。
Q3: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安排调休吗?
A:不可以。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3倍工资,不得以调休替代。
Q4:电子考勤记录能作为加班证据吗?
A:可以,但需满足真实性、完整性要求(如系统日志、工友证言等);若公司后台可篡改,员工应定期导出截图。
Q5: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是否包含餐补、交通补贴?
A:若餐补、交通补贴属于“固定发放的福利”,通常不计入加班费基数;若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组成部分”(如岗位津贴),则计入。
Q6:公司以“未审批”为由拒付加班费,怎么办?
A:若员工能证明实际加班(如工作日志、邮件记录),法院一般支持加班事实,审批制度不能免除支付义务。
Q7:试用期加班,加班费怎么算?
A: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加班费基数按试用期实际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Q8:综合计算工时制还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A: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的,应支付1.5倍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工作需支付3倍。
Q9:公司以“高薪”为由,约定工资包含所有加班费,有效吗?
A:需看折算后的实际小时工资。若月薪30000元,但月加班100小时,折算后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则约定无效。
Q10:常州仲裁委员会怎么联系?
A: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局前街28号,电话:0519-86577800(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最新信息为准)。
关联律师:田春雨,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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