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1 主办律师:王静敏
王静敏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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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783民初1545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敏,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岳某,任董事长。
被告:某公司新乡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负责人:刘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霖,某公司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第三人:长垣市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安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某公司新乡分公司、杨某、第三人长垣市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元、保全费1307.32元,由张某承担。
审 判 员胡新莉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佘韶愿
书 记 员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