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杰;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04 主办律师:王静敏
王静敏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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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783民初6192号
原告:吴某,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敏,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丁栾镇东街,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调解,张某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吴某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9元,由吴某负担。
审 判 员刘庆斌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司宸璐
书 记 员吴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