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7 主办律师:王静敏
王静敏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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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783民初3140号之一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瑞聪,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敏、周亚兵,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2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垣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6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16元,减半收取计1658元,多余165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李华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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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王浩
书记员魏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