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等与王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2 主办律师:王静敏

王静敏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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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783民初9812号

原告:王某甲,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李某甲,女,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胡某甲,女,201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胡某乙,男,201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长垣市。

原告:胡某丙,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敏、崔江南,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王某乙,女,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高邮某泵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邮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陶某。

被告:扬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邮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原告王某甲、李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丁与被告李某乙、王某乙、高邮某泵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甲、李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丁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李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丁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甲、李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丁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王某甲、李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丁负担。

审判员户曌辉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王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