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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教育培训合同“概不退费”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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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静敏 律师

王静敏

本文作者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18317218
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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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新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教育培训机构“概不退费”条款是否有效?

近期,河南新乡地区多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引发关注。许多家长在给孩子报名培训班时,都会遇到合同里写明“一旦缴费,概不退费”的条款,尤其是当机构中途更换老师、缩减课时、甚至关门停业时,家长要求退费却遭到拒绝,机构拿出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来“说事”。

今天,我们围绕这一真实高频的争议焦点——“概不退费”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详细法律分析。

一、案例场景引入

2025年,新乡某家长为孩子在某英语培训机构报名了为期一年的培训课程,一次性缴纳学费2万元。合同背面有一行小字:“学员缴费后,因个人原因申请退费的,机构不予退还任何费用;因机构原因导致课程无法继续的,按已上课时比例扣除后退还剩余费用。”

上了三个月后,该机构两名外教相继离职,课程质量大幅下滑。家长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9个月的学费。机构却拿出合同条款称双方约定“概不退费”,只愿意退还20%。

家长遂向新乡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准备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格式条款真的能“一票否决”吗?

这类“概不退费”条款,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由培训机构单方面预先拟定,消费者无法协商修改。

司法实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明确:这类条款并非当然有效。

1. “概不退费”条款可能构成无效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培训机构“概不退费”意味着:即便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如更换师资、降低教学质量、无法按约完成课时——消费者也不能要求退款。这种条款实质上是免除了培训机构自身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剥夺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和退款请求权,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2. 机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外教相继离职,课程质量明显下降,属于培训机构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教育培训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信赖属性,家长报名就是冲着特定师资、教学质量而来。机构核心师资流失、无法提供约定质量的教学服务,合同目的已经落空,家长当然有权解除合同。

3. 合同解除后,机构应当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课程费用应当退还。具体计算方式为:

应退费用 = 已缴纳总费用 ÷ 合同约定的总课时数 × 尚未履行的课时数

机构以“概不退费”为由拒绝退款,属于不当得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司法实践倾向

结合新乡及河南全省近年来的裁判案例,法院在审理此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时,普遍采取以下态度:

  • 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退费条款进行严格审查;
  • 机构存在违约行为的,支持学员退费请求;
  • 即使学员因个人原因退学,也应根据未消耗课时按比例退还,培训机构仅可主张合理违约金(通常不超过总费用的20%-30%);
  • “概不退费”绝对化表述的条款,一律不予支持。

四、给消费者的提示

  1. 签合同前仔细阅读退费条款,并保留合同原件及缴费凭证。
  2. 优先选择可以“按次/按课时”结算的课程,尽量避免一次性支付大额长期学费。
  3. 遇到退费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拨打12315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妥善保存沟通记录,特别是涉及机构承诺师资、课程效果等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或宣传广告页。

“概不退费”四字,绝非机构的“挡箭牌”。法律不会支持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更不必因合同中的一句话而放弃自己依法维权的权利。


相关QA

1. 问:培训机构说合同写了“概不退费”,是不是我就没办法了? 答:不是。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若不合理地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机构自身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应属无效条款,您可以依法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2. 问:我是因为自己工作调动没法学了,属于个人原因退费,机构能扣我多少钱? 答:即使属于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机构也仅有权主张不超过总学费20%-30%的合理违约金,剩余未消耗课时费应退还。“概不退费”条款仍然无效。

3. 问:机构换了老师,教学质量下降,我要求退费,机构不给退怎么办? 答:收集好新旧课表、老师变更通知、授课质量下降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学员反馈),先向新乡市消协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 问:合同里写了“一切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有效吗? 答:无效。“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

5. 问:我报名的是线上课程,对方机构在外地,在新乡能起诉吗? 答:可以。教育培训合同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地(包括培训服务提供地)法院有管辖权。您在新乡接受线上培训,新乡法院有管辖权。

6. 问:机构关门跑路了,人找不到,还能告吗? 答:能。若机构是公司,可以起诉公司主体,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若涉嫌恶意敛财跑路,还可向公安机关报警,涉嫌合同诈骗。

7. 问:我只有微信转账记录,没有签合同,能退费吗? 答:可以。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没有书面合同不影响您主张退款。

8. 问:机构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比如30%),合理吗? 答: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司法实践,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教育培训合同通常以10%-20%为宜。

9. 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教育培训合同吗? 答:适用。消费者为生活需要接受教育培训服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培训机构属于经营者,其提供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 问:起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注意保留维权记录以防时效过期。


关联律师:王静敏 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518317218

如您正面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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