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强、郭某静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15 主办律师:王静

王静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02288386
天津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5民初8号

原告:吴某强,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静,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吴某强与被告郭某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吴某强以被告已给付款项为由,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吴某强负担。

审判员宋晓慧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捷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