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天津鼎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王静
主办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0号科园科贸大厦A-6C。
负责人:王静,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鼎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1号楼409-19室。
法定代表人:吕玉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天津鼎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8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申请执行68681.9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3年2月2日、2023年6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23年2月27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68681.9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8681.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6月8日通过电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俊貌
审判员赵埝寒
审判员王凯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旭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