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2.04.01 主办律师:王静

王静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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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3民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晨,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芬(系李晨之母),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明,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旷世国际A座1103。

负责人:江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晨因与被上诉人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五矿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3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对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事实认定不清。双方第一份物业合同到期时间为2018年,之后被上诉人又延续了合同,该合同服务时间为2018年至2023年,关于延续合同,上诉人并没有签署过,且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也没有接到任何邀请或通知出席参加业主大会;2.上诉人从未接到过被上诉人的催缴物业费电话,一直以来都是上诉人主动联系被上诉人催其尽快修缮旷世国际大厦2-722房屋水暖空调管漏水点,且被上诉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甚至逃避拒绝与上诉人联系;3.对于上诉人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被上诉人亦应负有修缮义务,自2014年上诉人房屋水暖空调管道漏水起,上诉人就一直催促等待被上诉人对房屋进行修缮,2014年至今房屋一直空置,上诉人没有使用该房屋及该房屋的物业服务;4.对于被上诉人所说的各项物业服务,上诉人不但没有享受到,反而房间门口被其他业主当做了自家用地,堆满了其他业主的杂物,被上诉人对此不管;5.(2015)滨塘民初字第6095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漏水点与本案无关,并非同一处漏水点,本案所涉及的漏水点为旷世国际大厦2-722房屋水暖空调管,属于物业公司的管辖修理范围。且被上诉人的之前两次诉讼也都在以上原因下由被上诉人主动撤诉。五矿物业公司与之前物业公司交接的时候,新老物业公司应该将已完成与未完成的工作及业主情况一同交接清楚,由于交接不完善、不完整、有疏漏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及纠纷不应该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也不应该只专注于收取物业费而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五矿物业公司未参加二审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矿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晨:1.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物业费共计13636.61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五矿物业公司与旷世国际大厦业主大会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旷世国际大厦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五矿物业公司为天津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旷世国际大厦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6月30日五矿物业公司与原物业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旷世国际大厦的业主委员会三方签订物业管理交接协议并依约交接。2016年10月1日,五矿物业公司开始为天津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旷世国际大厦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公寓按3.2元/平方米/月收取,2018年9月20日原《旷世国际大厦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满前五矿物业公司与旷世国际大厦业主大会签订《天津市非住宅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截止期限延至2023年11月10日,公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为3.2元/平方米/月。李晨系涉诉大厦2-722号公寓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8.78平方米,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未交纳物业费。

另查明,2015年7月,李晨就涉诉房屋漏水情况诉案外人天津天开锦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6059号判决书已判令案外人天津天开锦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三十日内排除妨害,将本案涉诉的李晨名下房屋卫生间房顶及墙面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五矿物业公司系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资质的单位,旷世国际大厦业主大会与五矿物业公司签订了《旷世国际大厦物业服务合同》、《天津市非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五矿物业公司为涉诉大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享有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权利,李晨作为涉诉房屋的业主理应按期交纳相应服务费用。五矿物业公司提供系列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李晨应交纳涉诉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晨虽主张其房屋存漏水现象,因其提供的录音系2014年录制,当时五矿物业公司尚未为李晨所在大厦提供物业服务,相关内容与本案案情没有关联,不予采信;李晨提供的照片,系其建筑物专有部分的现状,与五矿物业公司跟旷世国际大厦业主大会签订的《旷世国际大厦物业服务合同》、《天津市非住宅物业服务合同》服务内容及标准中所涉的内容不存在关联性,不能证实五矿物业公司存有物业服务违约行为,若李晨有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的状况系相应主体行为所致,应另诉解决。经核算,李晨涉诉期间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房屋面积88.78平方米*3.2元/平方米/月*48个月=13636.608元,上述金额按五矿物业公司提交的算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予以支持13636.61元。为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对楼宇进行物业管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五矿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增加物业服务的透明度,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在职责范围内尽可能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和质量。李晨作为业主,也应支持、理解五矿物业公司的物业工作。双方应共同努力,携手营造一个干净、整洁、文明、和谐的生活宜居楼宇。五矿物业公司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物业服务费用13636.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计70.50元,由被告李晨负担。”

二审中,李晨向本院提交:案涉房屋漏水点的视频及照片。另,申请证人孟某出庭作证。五矿物业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对李晨提交视频、照片及证人证言的认证意见:因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围绕物业费交纳问题成讼。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李晨是否应交纳诉争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在案《旷世国际大厦物业服务合同》、《天津市非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五矿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李晨作为接受服务的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李晨主张因案涉房屋漏水未得到及时修复,故导致长期无人居住,未享受物业服务,故不支付诉争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对此,本院认为,李晨所主张的漏水部位为案涉房屋内专有部分,《旷世国际大厦物业服务合同》、《天津市非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对此并无约定,李晨以此主张不支付物业服务费,与事实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元,由上诉人李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田雷

审 判 员李冬梅

审 判 员闫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魏雅莹

书 记 员马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