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王梦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5.30 主办律师:王静

王静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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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104民初3264号

原告: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0号科园科贸大厦A座六层6C。

负责人:王静,主任。

被告:王梦利,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现于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

原告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王静、被告王梦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的违约金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日,被告因承包西青区中北镇福东家园建设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逾期还款,承诺愿承担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起诉。原告自愿将违约金标准下调按照LPR四倍计算,截止2023年3月1日违约金为119,000元,原告仅主张60,000元。请依法判如所请。

王梦利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日,原告分四笔向被告转款共计20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出借人)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乙方(借款人)王梦利(120112……),乙方因资金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还款,本人愿承担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现因被告未如期还款,原告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佐证在卷。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一节,涉案《借款协议》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日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现原告自愿处分其权利,只主张6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未超出上述规定,本院照准。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梦利偿还原告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借款200,000元;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梦利给付原告天津赢港律师事务违约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被告王梦利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

(上述款项均给付至原告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新技术园区支行1205××××0959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郝春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连庆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或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