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天津鼎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静
主办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04民初8228号
原告: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0号科园科贸大厦A-6C。
负责人:王静,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鼎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1号楼409-19室。
法定代表人:吕玉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赢港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天津鼎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赢港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鼎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赢港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96000元,并以9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截至2022年7月6日的违约金为7176.41元;合计金额103176.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3日,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原告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原告作为一审程序诉讼代理人。原告接受委托后,梳理案件材料,书写答辩意见,参加开庭,发表答辩、质证及代理意见。2020年8月27日,宁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一审诉讼代理终结。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被告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两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96000元;第八条约定逾期付费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7176.41元。被告至今未付费,故起诉。
被告宏图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3日,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合同标的为1211201.88元),被告委托原告作为该案的一审程序诉讼代理人,并与原告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律师代理费为96000元,由被告在签订合同两日内给付原告,并约定违约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王静律师代理委托事项,王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委托的代理案件赴山东德州中院、山东宁津法院及工程项目地和当地劳动局了解情况调取证据;撰写了《中止审理申请书》并与法官提出中止审理的意见;庭前制定开庭方案,并收集了案涉工程不合格的主要证据,梳理案件材料,书写答辩意见,参加开庭,发表答辩、质证及代理意见。2020年8月27日,宁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通过原告举证及当庭陈述的事实,确认在原告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最终使委托案件按撤诉处理。后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自行委托的他人代理。被告天津鼎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2020年8月3日,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合同标的为1211201.88元),被告委托原告作为该案的一审程序诉讼代理人,并与原告签订了《委托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面履行。原告接受委托后,委派律师赴山东德州中院、山东宁津法院及工程项目地和当地劳动局了解情况调取证据;撰写了《中止审理申请书》并与法官提出中止审理的意见;庭前制定开庭方案,并收集了案涉工程不合格的主要证据,梳理案件材料,书写答辩意见,参加开庭,发表答辩、质证及代理意见等为代理案件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最终使委托案件按撤诉处理。根据原告在代理被告参加诉讼中所做的工作及被告违约等情况,被告应当给付原告70%的代理费,即给付原告67200(96000×70%)元为宜。被告天津鼎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鼎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代理服务费672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1182元,原告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354.6元,由被告天津鼎天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7.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赢港律师事务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德利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品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