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富与山东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2 主办律师:王阵波

王阵波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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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102民初3076号

原告:司某富,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阵波,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琳,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某明,男,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第三人:青岛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司某富诉被告山东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司某富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某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某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司某富负担。

审判员丁浩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