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结算规则
王阵波
本文作者
2026[日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如何结算?——从“半拉子工程”看结算规则的司法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棘手的争议往往不是“工程干完了不给钱”,而是“工程干了一半,合同被解除或无效,钱该怎么算”。尤其在固定总价模式下,承包人进场施工至中途,因发包人资金断裂、规划变更或双方信任崩塌导致合同解除,此时已完工部分的质量合格但未达约定节点,结算依据是什么?是按实际工程量套定额,还是按总价比例折算?本文以一则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剖析这一争议焦点的司法裁判逻辑。
场景回放:
2024年,日照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1#、2#楼主体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价4800万元,工期18个月。合同履行至第10个月时,建筑公司已完成1#楼主体结构封顶、2#楼施工至第8层,此时发包人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约支付进度款,建筑公司多次催告后解除合同并撤场。双方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结算产生重大分歧:
- 建筑公司主张: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山东省现行定额及信息价计算,已完工部分造价为3100万元;
- 发包人主张:按合同固定总价乘以实际完工比例(按建筑面积比例约55%)计算,即4800万×55%=2640万元,另扣除未施工部分的管理费、利润等,仅同意支付2200万元。
双方差距高达900万元,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时,对已完工合格工程的结算,是“按实结算”还是“按比例折算”?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条确立了“实际完成工程量”的优先认定规则。
但固定总价合同有其特殊性。所谓“固定总价”,是指合同总价在约定风险范围内不予调整,其本质是承包人对整个工程内容的一揽子报价。当合同未履行完毕即解除时,已完工程无法直接对应合同总价的“完整性”,此时存在两种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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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折算法:以已完工程预算价占全部工程预算价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此方法维持了总价合同的“让利”或“不平衡报价”的合同基础,避免承包人在未完工部分免除风险却保留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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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结算再让利法:先按定额计算出已完工程实际造价,再乘以一个“让利系数”(即合同总价与定额总价的比值),以反映承包人对整体工程作出的让利承诺。
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更倾向于兼顾公平与合同约定。具体规则是:
- 若合同解除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如不可抗力),或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通常采用“按实结算”方式,即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参照合同约定或定额计价,再结合合同总价与实际总价的偏差适度调整。
-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则对守约方有利。例如,因发包人违约解除,承包人可以主张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并有权主张预期利润损失;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则发包人有权主张按比例扣减。
在本案中,合同解除系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未按期支付进度款所致,建筑公司系守约方。法院最终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按2024年山东省定额及当期信息价进行鉴定,鉴定造价为2950万元。同时,鉴定机构测算出若全部工程按定额计价约为5600万元,而合同固定总价为4800万元,让利系数为0.857。
法院认为:固定总价合同下,承包人的让利基于全部工程量,若仅做部分工程就按实结算,会导致承包人在未完成部分未承担规模效应成本分摊,反而获得更高单价,对发包人不公。但另一方面,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不能使违约方因自身过错获益。因此,法院采用“折中方案”:已完工程款 = 实际完成工程量定额造价 × 让利系数,即2950万 × 0.857 = 2528万元。同时,因发包人违约,建筑公司另行主张的停工损失、撤场费、预期利润损失(限于未完部分利润,约200万元)获得支持。最终发包人应付总额约2728万元,远高于其主张的2200万元,但低于建筑公司主张的3100万元。
实务启示:
- 对承包人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时,切忌盲目主张“按实结算”。应第一时间固定已完工程量证据,如签证、影像、验收记录,并申请造价鉴定。同时,若是发包人违约,务必同步主张违约责任(如预期利润损失)。
- 对发包人而言,不要试图以“半截子工程”压低结算款。司法实践普遍认可“让利系数调整法”,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时的结算公式,避免鉴定成本与不确定性。
Q&A
Q1: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结算是否一定要走造价鉴定? A1:不一定。若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及单价达成一致,可不鉴定。但通常争议较大,法院会委托鉴定机构按定额计算实际造价,再按让利系数调整。
Q2:什么是“让利系数”?怎么算? A2:让利系数 = 合同固定总价 ÷ 按定额计算的整个工程总造价。用这个系数乘以已完工程定额造价,得出应结工程款。比如合同价4800万,定额总价5600万,系数≈0.857。
Q3:若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结算规则有何不同? A3:法院可能更倾向于采用“按比例折算”法,即以已完工程预算价占全部工程预算价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防止承包人因违约反而获利。
Q4: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还能按固定总价结算吗? A4: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需要明确:若合同无效,则合同中的“让利条款”通常不具约束力,法院可能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但会扣除一定的管理费或利润。
Q5: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结算? A5:若经修复后验收合格,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款仍可结算;若修复后仍不合格,发包人可拒付工程款,并主张赔偿损失。
Q6:停工损失、撤场费等是否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 A6:不是。这些属于违约责任范畴。若合同解除系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主张停工期间人工、机械闲置损失、撤场费、材料仓储费等,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
Q7:固定总价合同中,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如何处理? A7: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参照当地定额或市场信息价计算增减部分,并计入总价。注意,若变更未形成签证,需用其他证据证明。
Q8:发包人主张按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总价,是否合理? A8:不完全合理。建筑面积不是造价比例的绝对对应,不同楼层、不同部位的成本差异很大(如基础、地下室造价远高于上部),法院一般不支持简单按面积比例折算。
Q9:诉讼中,承包人如何快速锁住工程量证据? A9:在撤场前,应邀请监理、发包人或公证处对已完工程进行现场测量、拍照、录像,并形成书面确认单。若发包人拒不配合,可申请法院保全证据。
Q10:日照地区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是否适用山东省或全国统一规则? A10:全国统一适用《民法典》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地方高院(如山东高院)会出台审判指导性意见,但基本规则一致。日照法院审理时会结合本地造价信息价及惯例。
关联律师:王阵波,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336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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