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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定作人中途解约,承揽人损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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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阵波 律师

王阵波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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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已核验身份

2026[日照][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中途“喊停”,承揽人的损失谁来埋单?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有一个让很多承揽人(加工方)感到“憋屈”的法律场景:定作人(委托方)中途单方面解除合同,只愿意支付已经完成部分的加工费,对于承揽人因停工造成的备料损失、预期利润等一概不认。 这种情况在日照及周边地区的机械加工、广告制作、服装定制行业尤为常见。

场景回放: 2025年,日照某机械加工厂(承揽人)与一家外地公司(定作人)签订了一份价值80万元的设备零部件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加工厂立即采购了价值30万元的特种钢材,并按约定开始了第一批部件的加工。然而,在加工进度完成约40%时,定作人因自身经营策略调整,突然通知加工厂“停止生产,合同作废”。

定作人认为:“活没干完,我就该按干完的活儿给钱,材料你自己留着还能用,凭什么要我承担全部损失?” 而加工厂则认为:“这批钢材是按你图纸定的特殊型号,你不干了,我压在库里就是废铁,而且我该赚的利润也没了。”

此案的争议焦点非常典型: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承揽人损失的赔偿范围究竟如何界定?

法律逻辑深度拆解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前提是“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但这里的“损失”并非定作人理解的“干了多少活给多少钱”,而是基于信赖利益履行利益的综合赔偿。具体到本案,需要分三个层面看:

  1. 已完成部分的报酬: 这是最无争议的部分,定作人必须支付。经核算,加工厂已完成工作量的价款为18万元。
  2. 为履行合同准备的原材料损失(直接损失): 这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那30万元的特种钢材属于特定物,图纸专用,无法转做他用。如果定作人坚持不赔,法院需要审查该材料是否属于“为该合同专门采购且无法通用”。如果是,定作人必须全额赔偿这部分采购成本,否则承揽人因履约而垫付的资金将血本无归。
  3. 预期利益损失(间接损失): 承揽人主张的“利润损失”能否获得支持?司法实践支持可预见规则下的利润损失。即如果合同正常履行,承揽人本可以获取的合理利润(通常参照同类行业利润率或合同约定的利润比例),这笔钱属于直接因解除合同而丧失的可得利益,定作人同样应当赔偿。

最终判决倾向: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会支持定作人“只付加工费”的观点。通常会判决定作人支付已完成部分报酬(18万) + 赔偿专用材料损失(30万) + 赔偿合理利润损失(按合同总额的10%-20%计算)。因为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权利不能滥用,代价就是必须让承揽人恢复到“合同如果正常履行”时的财产状态。

给企业主的两点忠告

  • 对承揽人(加工方): 接到大额订单,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作人中途解除合同时,已采购的专用材料费用及预期利润损失由定作人承担”。同时,保留好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图纸技术参数,证明材料的“专用性”。
  • 对定作人(委托方): 解除合同前,先算一笔账。如果承揽人刚采购完高价专用料,此时解除合同的成本可能比继续履行还要高。

关联QA(承揽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Q1:定作人是不是想什么时候解除合同都行? A:是的,法律赋予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的任意解除权,但附条件——必须赔偿承揽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不是无代价解除。

Q2:承揽人已经买好的普通钢材,定作人要不要赔? A:看“通用性”。如果属于市场通用型号,承揽人可自行转售处理,定作人通常只赔偿转售时的差价损失;如果是专用定制的非标材料,定作人须全额赔偿。

Q3:承揽人主张的“利润损失”法院一般怎么算? A:一般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减去成本后的合理利润,或者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行业平均利润率。司法实践中通常支持合同总额的10%-30%。

Q4: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已经完成但未交付的定作物归谁? A:归承揽人所有,但定作人需支付该部分的报酬和材料费。承揽人无义务交付该成品,除非定作人支付相应对价。

Q5: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中途解除需支付违约金”,还能再主张损失赔偿吗? A:如果违约金足以覆盖损失,则不再另行赔偿;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承揽人可请求法院调增。

Q6:承揽人收到解除通知后,是否还有义务继续加工? A:没有义务,应当立即停止加工,防止损失扩大。若承揽人收到通知后仍继续生产,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Q7:定作人解除合同,承揽人的工人停工工资算不算损失? A:算。因解除合同导致的停工人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承揽人需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及停工时间证明。

Q8:定作人未通知解除,只是口头说不干了,承揽人怎么办? A:建议书面催告,要求对方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并给予合理期限。若对方仍不履行,承揽人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定作人构成违约,而非仅行使任意解除权,赔偿标准可能更高。

Q9:承揽人自己干到一半不想干了,定作人能否要求强制履行? A:不能。承揽人没有强制继续履行的义务,但定作人可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

Q10:在日照打这种官司,诉讼时效是多久? A:普通诉讼时效三年,从承揽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定作人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


关联律师:王阵波,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336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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