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结算规则
王阵波
本文作者
2026日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解析: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的结算规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因“量价包干”的特点,常被发包人用于控制投资风险。然而,一旦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客观原因提前解除,已完成部分工程的结算便成为争议焦点。2026年日照某产业园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900万元),施工至60%时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而解除。承包人主张按固定总价比例折算已完工程价款,发包人则坚持按定额重新审计,双方对簿公堂。本文以此为切入点,解析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的司法裁判规则。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本质与结算逻辑
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在于“风险包干”——承包人对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及价格承担全部风险,发包人则获得确定的总价。但当合同提前终止时,固定总价失去了“总价”对应的完整工程量基础。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应尊重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不能脱离合同约定的计价基础,即应按照“已完工程量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来确定已完工程价款,而非直接套用定额或政府指导价。
二、日照案例中的结算争议与法院裁判思路
在该日照项目纠纷中,法院最终采信了司法鉴定意见:先根据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如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等各项组成比例),逐项核算已完工程对应的分部分项价款,再结合合同总价进行折算。具体规则如下:
- 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明确:按已完清单项目的价款直接累加,其余未施工部分对应的价款予以扣除,但扣除部分应包括承包人应当分摊的固定成本(如临时设施费、施工管理费等)。
- 若工程量清单不明确或仅笼统约定总价: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投标报价或预算书中各项费用占比,或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完工程价值,再除以合同总价得出比例系数。
该案中,发包人提出的“重新按定额审计”被驳回,理由是该方式违背了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分配原则,且发包人自身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无权要求适用对己方更有利的计价方式。
三、法律依据与实务策略
《民法典》第806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无论哪方导致解除,已完合格工程均应获得合理对价。最高院《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2条明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精神同样适用于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法院倾向于维持“固定价”逻辑,而非推翻重来。
实务中,承包人的风险提示:切忌在施工期间对设计变更、认价材料等不保留签证,否则在比例折算时可能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酌定扣减。发包人的风险提示: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包含利润和管理费,承包人未完成全部施工时,发包人有权主张扣减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利润(如管理费、规费等已包含在总价中且承包人无需再支出的部分)。
相关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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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能否直接按已完工程量乘以定额单价结算?
A:不能。除非合同约定或双方事后同意,否则法院通常坚持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逻辑折算,而非重新套用定额。 -
Q:已完工程比例如何确定?
A:一般通过司法鉴定,依据施工图纸、现场影像、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等,结合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 -
Q:未施工部分对应的利润应当扣除吗?
A:如果是承包人的责任导致解除,发包人可以主张扣除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利润;反之,发包人违约则通常不扣。 -
Q:设计变更增加的部分如何处理?
A:若合同约定固定价包含的设计变更由双方签证确认,则增减部分按签证价格额外结算;若合同排除变更约定,则按公平原则参照市场价。 -
Q: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已完工程成本超过固定总价比例,能要求调整吗?
A: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调整,除非合同约定有价格调整条款(如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可调差),否则按原比例折算。 -
Q:承包人仅完成地基和主体结构,但未装修,如何计算比例?
A:需根据合同清单中各分部分项占比,结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估算。若无法区分,可参照行业经验系数或专家意见。 -
Q:发包人违约解除,承包人能否要求按固定总价全额支付?
A:不能。合同解除后只对已完合格工程支付对价,未施工部分对应的价款不予支持,但可主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停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 -
Q:承包人垫资施工,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垫资利息能否主张?
A:垫资利息属于资金占用损失,若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需提供垫资证据。 -
Q:质量不合格的已完工程如何结算?
A:不合格部分不予计价,且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修复或赔偿。若无法修复,按合格工程的比例折价,或按合同约定处罚。 -
Q:日照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是否有特殊惯例?
A: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个民商事案例中采纳上述“固定价比例折算”规则,但强调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解除的案例倾向于保护承包人利益。
关联律师:王阵波,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商事诉讼、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756336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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