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防;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宋家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5 主办律师:王长现
王长现
主办律师
物权保护纠纷 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18317218
洛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327民初1616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现,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宋某。
被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甲公司机动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847元,因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实际应收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张亚妹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黄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