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防;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宋家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5 主办律师:王长现

王长现

主办律师

物权保护纠纷 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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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327民初1616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现,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宋某。

被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甲公司机动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847元,因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实际应收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张亚妹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黄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