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博与翟某航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2 主办律师:王长现

王长现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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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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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9民初8013号

原告:董某博,男,2000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翟某航,男,199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现、翟校鸽(实习)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胡某南,女,199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董某博与被告翟某航、第三人胡某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占用原告的盈利资金324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博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翟某航、第三人胡某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博因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翟某航、第三人胡某南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博撤回对被告翟某航、第三人胡某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董某博负担。

审判员李佳楠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永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