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向阳;陈俊绍;洛阳展鸿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水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2.18 主办律师:王长现

王长现

主办律师

物权保护纠纷 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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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327民初276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岳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现,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莲庄镇。

被告:陈某乙,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

被告:洛阳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兴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3X7JD3XM。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陈某一、洛阳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4年2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王小飞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兼书记员任留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