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军与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12 主办律师:王长现

王长现

主办律师

物权保护纠纷 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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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7民初5209号

原告:郭某军,男,汉族。

被告:某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现,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应诉,代为举证、质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郭某军与被告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郭某军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郭某军负担。

审 判 员王小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任留昭

书 记 员陈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