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军与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12 主办律师:王长现
王长现
主办律师
物权保护纠纷 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18317218
洛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7民初5209号
原告:郭某军,男,汉族。
被告:某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现,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应诉,代为举证、质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郭某军与被告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郭某军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郭某军负担。
审 判 员王小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任留昭
书 记 员陈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