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某亮、张某荣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2.29 主办律师:王跃锋
王跃锋
主办律师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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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08民初917号
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锋,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亮,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被告:张某荣,女,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春,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亮、张某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书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