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2.30 主办律师:王跃锋

王跃锋

主办律师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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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08民初1657号

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锋,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龙,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书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