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冯某来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2.29 主办律师:王跃锋

王跃锋

主办律师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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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08民初1660号

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锋,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来,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县。

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计391元,由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书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