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亮等与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王跃锋
主办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214民初1888号
原告:王某亮,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涛,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霞,上海兰迪(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某地。
负责人:冯某晨,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某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冯某晨,职务: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锋,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睿,女,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亮与被告青岛某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青岛某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2025年5月28日,王某亮向本院提交撤销被告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广州某某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亮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亮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50元。
审判员蓝萌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方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