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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之争:接收货物不等于放弃解除权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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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跃锋 律师

王跃锋

本文作者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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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2026[石家庄][合同纠纷]深度解析: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之争——以石家庄某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为例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不在于“合同是否应当履行”,而在于“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问题——即除斥期间——更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2026年,石家庄某制造企业(下称A公司)与某自动化设备供应商(下称B公司)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便围绕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

案情回放: 2024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自动化生产线采购合同》,约定B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交付设备。因B公司技术方案调整,实际于2024年8月15日才完成交付。A公司接收设备后,于2024年9月10日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以“迟延交付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B公司则认为,A公司接收设备并进入调试阶段,已以实际行动放弃了解除权,且解除权行使已超过合理期限。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其行使解除权是否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即合理期限)?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中,合同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B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交付设备(此时A公司知道迟延交付事实),A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发函解除,显然未超过一年。然而,B公司抗辩的核心在于:A公司接受设备并参与调试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解除权的“默示放弃”?

法律分析与裁判倾向: 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权人知道解除事由后,仍接受对方履行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情形,法院倾向于认定该行为构成对解除权的放弃。因为解除权的享有赋予权利人选择权,若权利人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则视为其选择维持合同效力。

但在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设备已运抵现场,若拒不接收,将导致损失扩大。法律不要求权利人在行使解除权前必须采取“拒绝受领”这种可能扩大损失的行为。因此,判断A公司是否放弃解除权,核心在于其接受设备后是否有“要求继续履行、变更履行条件或自愿进入下一阶段”的积极行为。

若A公司在2024年8月15日至9月10日期间,仅进行初步验收、提出质量异议或催促技术调试,而未明确表示同意变更交货期限,那么其行为不构成对解除权的放弃。反之,若A公司书面确认“同意延期交付,并调整项目进度”,则解除权消灭。

专业结论: 在2026年的司法环境下,石家庄地区法院对于此类“迟延交付后接收货物”的合同纠纷,裁判尺度趋于严格。法院不再简单以“接收货物”视为放弃解除权,而是重点审查接收货物后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以实际行为变更原合同履行期限”。本案提醒各市场主体:在遭遇违约时,无论是否打算解除合同,都应在接收对方履行时,同步以书面形式明确“保留追究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在超过合理期限后,解除权将面临因“默示放弃”或“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的法律风险。


相关QA

1. 问: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到底是多长时间? 答:若法律无特别规定且合同无约定,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过期即丧失解除权。

2. 问:收到对方迟延交付的货物,只要签收了就代表放弃解除权吗? 答:不绝对。签收行为本身不等于放弃解除权,但若签收后积极配合调试、验收或明确同意变更履行时间,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放弃解除权。建议签收时保留书面异议。

3. 问:解除权消灭后,还能否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答:可以。合同解除权与损失赔偿请求权是两回事。丧失解除权仅意味着合同继续有效,你仍可就对方的违约行为主张实际损失、逾期违约金等。

4. 问: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解除权,发生根本违约时怎么办? 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5. 问:什么是“根本违约”? 答:指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例如,定制设备完全无法使用,或迟延交付导致错过特定生产旺季(需有证据证明)。

6. 问: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不同意,合同算解除了吗? 答: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生效。若对方有异议,需在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起诉确认解除效力,否则异议权消灭。

7. 问:除斥期间一年已过,但对方催告要求明确是否解除合同,我该怎么办? 答:经对方催告后,你需在合理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逾期该权利消灭。建议在催告期限内及时书面答复。

8. 问:石家庄地区的法院对解除权放弃的认定标准严格吗? 答:2026年石家庄中院及基层法院的裁判口径更注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若守约方在接收履行后仍持续督促履约、未要求退款退货,一般视为放弃解除权。

9. 问:除斥期间从“知道解除事由”起算,若当时不知道具体损失大小呢? 答:解除事由核心是违约事实本身,而非损失量化。只要知道“对方迟延交付”这一事实,除斥期间即开始计算,不因损失金额未定而延长。

10. 问:为了避免解除权过期,最好的做法是什么? 答:立刻发函!无论是否决定解除,先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或《催告履行通知》,并在函件中明确“逾期不履行将解除合同”,以此锁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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