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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砍头息的司法认定与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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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跃锋 律师

王跃锋

本文作者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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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2026石家庄民间借贷纠纷:预扣利息——“砍头息”的司法认定与风险防范

——以石家庄某企业借贷案为例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砍头息” 是最常见也最隐蔽的争议焦点之一。2026年,石家庄某商贸公司向李某借款200万元,借条载明月息2%,但李某在转账时,直接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4万元,实际仅转账196万元。后双方因还款发生争议诉至石家庄某区法院,出借人坚持要求按200万元本金计息,借款人则主张应扣除预扣利息。法院最终认定:借款本金以实际收到的196万元为准,预扣利息不得计入本金。 这一案例,在石家庄民间借贷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代表性。


一、法律场景还原:所谓“砍头息”的常见操作

所谓“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全部或部分利息的行为。实践中常见三种形态:一是直接扣除利息后转账;二是在转账当日以“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转回资金;三是通过循环转账制造虚假流水,但借款人在极短时间内将资金转回给出借人或其指定账户。无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借款人未足额获得借款本金,却需按虚构本金支付利息。

石家庄地区制造业、商贸业中小企业密集,融资需求旺盛,部分企业因银行贷款门槛高,转而寻求民间资金,往往在暗中接受“砍头息”安排,一旦发生纠纷,企业财务压力急剧放大。


二、法律依据:本金认定以“实际收到”为唯一标准

针对“砍头息”,我国法律态度十分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换言之,无论借条如何书写、合同如何约定,法院在认定本金时,一律以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准。石家庄地区两级法院在近年来多份民间借贷判决中,均严格适用该条,对预扣利息部分不予支持。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亦强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三、争议焦点分析:借贷双方的攻防博弈

(一)借款人:如何举证成为关键

借款人主张存在“砍头息”时,最大的难点在于证据不足。实践中,出借人往往利用银行转账凭证上记载的“全额”金额主张债权,借款人则需提供辅助证据,如:

  • 双方聊天记录(微信、短信)中关于“先扣利息”“到手金额”的对话;
  • 借款人收到款项后短时间内将利息部分转出至出借人账户的转账记录;
  • 双方之间就该笔借款进行结息、对账的往来凭证。

自2023年起,石家庄两级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已普遍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只要借款人提交的证据能够使法官合理相信存在预扣利息的较大可能,举证责任即发生转移,出借人需就其“为何仅转部分金额、剩余款项以何方式支付”做出合理解释。未能合理解释的,法院将直接认定实际本金为到账金额。

(二)出借人:主张本金金额需有完整资金流水支撑

出借人若坚持按借条载明金额主张本金,须提供完整、连续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所涉全部本金均已实际向借款人交付。若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超额部分,须另行提供取现记录、借款人出具的收条等证据,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三)法院审判视角:穿透式审查资金流向

当前石家庄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对案件进行穿透式审查,不仅看合同文本和借条,更关注:

  1. 资金最终流向是否回归出借人或其关联方;
  2. 是否存在短期内多笔、频繁的异常转账;
  3. 借款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合计是否超出法定利率上限。

这一审判思路,使得单纯依赖借条与转账凭证主张权利的出借人,在存在“砍头息”情形时,胜诉空间大幅收窄。


四、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对借款人(尤其石家庄中小企业):

  1. 保留全部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尤其在出借人要求“先扣息”时,应书面或语音明确“实际到账金额”。
  2. 拒绝虚假流水操作。切勿配合出借人进行“走账”或“过桥”行为,否则将极大增加日后举证难度。
  3. 还款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避免被主张偿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产生争议。

对出借人:

  1.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2. 出借资金应全额转账,利息另行结算,切勿预扣息,否则不仅利息不被保护,本金认定亦将缩水。
  3. 若通过中介或第三方放款,须确保资金流向清晰,避免因“通道”关系导致诉讼中被动。

五、结语

“砍头息”虽然在形式上掩盖于借条与流水的背后,但在法治环境日趋完善、石家庄法院审判专业化的今天,其法律风险远大于短暂利益。民间借贷的核心,始终应回归到“诚实信用,依法保护”的轨道上。


十组相关问答(QA)

Q1:什么是“砍头息”? A:指出借人在支付借款本金时,预先扣除全部或部分利息的行为。比如借条写借款10万元,但实际支付9万元,提前扣了1万元利息,就属于“砍头息”。

Q2:“砍头息”受法律保护吗? A:不受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法院只认可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本金。

Q3:如果借条写了借10万,实际只到账9万,法院会按哪个金额判本金? A:按实际到账的9万元计算本金,利息也只能按9万元为基础计算。

Q4:出借人让我先把利息打回去,我再取出来还给他,这种操作算什么? A:这属于典型的“砍头息”规避操作,实质上是出借人通过制造虚假流水,掩盖预扣利息的事实。法院会穿透审查资金流向,查清后仍按实际收到金额认定本金。

Q5:借款人该如何证明存在“砍头息”? A:可提供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流水(显示到账后短时间内转出与利息相同款项)、对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收到的本金低于合同载明金额。

Q6: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多少? A: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例如,若1年期LPR为3.5%,则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14%;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Q7:已经被扣了“砍头息”,还能追回多付的利息吗? A:可以。借款人可在诉讼中主张按实际本金计算利息,已多付的利息部分可主张抵充本金或要求返还。

Q8:出借人否认“砍头息”,法院如何处理? A:法院会审查资金流水、借款合同、双方沟通记录等内容,综合判断。若借款人提供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将认定“砍头息”存在。

Q9:企业向个人借款,遇到“砍头息”,是否比个人借款更复杂? A:是的。因为企业财务账目、银行流水较为复杂,需仔细区分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的资金往来,建议企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保全完整证据。

Q10:如何避免陷入“砍头息”纠纷? A:坚持资金足额到账后再另行支付利息,不配合任何“先扣息”或“走账”要求,所有借款及还款均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完整凭证。


关联律师:王跃锋,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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