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等与江苏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4 主办律师:王磊

王磊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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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26民初8310号之一

原告:汪某,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8年7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淮安某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 判 员王翔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尹鹏

书 记 员严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