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曹某秀;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12.04 主办律师:王磊

王磊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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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03民初9291号

申请人:季某,女,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秀,女,198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季某诉曹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后,申请人季某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曹某秀3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季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某秀3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张锦武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苏震

书 记 员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