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曹某秀;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4 主办律师:王磊

王磊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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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03民初9291号之二

原告:季某,女,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刘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秀,女,198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潇,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轩谊,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任某,男,198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季某诉被告曹某秀、第三人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季某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12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

审 判 员张锦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苏震

书 记 员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