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某某美容服务部,张某某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31 主办律师:王磊

王磊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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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03民初11445号

申请人:何某,女,1989年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某,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文化旅游区。

经营者:张某甲。

被申请人:张某乙,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2204。

何某诉淮安某、张某乙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何某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张某乙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及其等额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某乙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及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何某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李艳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思宇

书 记 员任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