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1 主办律师:王磊

王磊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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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03民初8990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CMJCTP42,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原告刘某在被告关联公司工作年限需要到外地调查相关证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张建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