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曹某秀;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4 主办律师:王磊
王磊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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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03民初9291号之三
申请人:季某,女,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秀,女,198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潇,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轩谊,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季某诉曹某秀、第三人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后,申请人季某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曹某秀3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2025)苏0803民初9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曹某秀3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5年12月3日,原告季某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季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某秀3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张锦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苏震
书 记 员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