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某有限公司;姜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06 主办律师:王新太

王新太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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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091民初3704号

原告:姜某,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威海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昊山路。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太,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979年2月20日出生,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姜某与被告威海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2026年1月6日,原告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徐玉超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付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