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某有限公司;姜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06 主办律师:王新太
王新太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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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091民初3704号
原告:姜某,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威海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昊山路。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太,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979年2月20日出生,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姜某与被告威海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2026年1月6日,原告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徐玉超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付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