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8.17 主办律师:王庆生

王庆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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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财保350号

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工业园11号。

法定代表人:谭秀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生,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琛琛,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与盛居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朱善宏。

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并购买相应保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后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保全申请,且未缴纳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保全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审 判 员孙兆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洁

书 记 员丁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