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8.21 主办律师:王庆生
王庆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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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5民初4156号之一
原告:济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生、任丽娟,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济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济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周亚男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