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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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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庆生 律师

王庆生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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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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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真的会“砍价”吗?——2026济南合同纠纷实务解析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双方为了保障履行,往往会约定一笔不菲的违约金。然而,当违约真的发生时,守约方拿着合同去法院主张全额违约金,法院却未必照单全收。2026年,在济南的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金过高调减”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以一则典型案例为引,深入剖析这一司法裁判规则。

案例切入:100万的诉求,法院为何只支持了40万?

2025年底,济南某设备制造公司(甲方)与某贸易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采购乙方一批价值300万元的定制零部件,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后因乙方延迟交付45天,甲方生产停滞,实际损失经核算约为35万元。甲方起诉至济南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庭审中,乙方代理人提出抗辩:100万元的违约金远远超过甲方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减。法院最终在查明乙方存在违约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甲方实际损失等多种因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违约金调整为40万元。

这一判决并非法院“和稀泥”,而是严格适用法律的结果。违约金的本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 ,它不能成为当事人借机牟利的工具。

法律依据解读:违约金调减的“尺子”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过分高于” 与 “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确立了参考标准:当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时,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但这只是一个参考坐标,并非绝对公式。法官还会综合衡量以下因素:

  1. 合同履行程度:是轻微逾期,还是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2. 当事人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故意拖延,还是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客观原因所致;
  3. 当事人主体身份:是专业的商事主体还是普通的民事个体,前者对风险的预见和承受能力更高;
  4. 当地经济水平与行业惯例:济南地区的司法裁判会结合本地商业交易习惯进行综合判断。

给企业的实务建议:如何约定才安全?

  1. 违约金数额应参考可预见的实际损失:不要盲目约定天价违约金,过高的约定不仅无法获得支持,还可能因条款被调整而增加诉讼中的不确定性与诉讼成本。
  2. 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而守约方则需要证明损失的合理性。因此,保留完整交易凭证、损失评估报告等证据至关重要。
  3. 在合同中预设损失计算方式:例如明确约定逾期交付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这种分段计算的方式往往比一次性高额罚款更具合理性,也更易获得法院支持。

合同是商业活动的“宪法”,违约金条款则是悬在双方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想要它发挥真正的威慑作用,就要让它回到“补偿为主”的理性轨道上来。在济南乃至全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充当任何一方不当获利的“帮凶”,而是会拿起法律的天平,寻求公平与正义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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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违约金过高时,谁有权要求法院调减? A: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是违约方(即被主张承担违约金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守约方通常无权主动请求调减自己主张的违约金数额。

Q2: 法院调减违约金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A: 核心标准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当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时,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但法院还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Q3: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要求增加吗? A: 可以。守约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但增加到何种程度由裁判机构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且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一般不应超过实际损失。

Q4: 守约方主张违约金时,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吗? A: 不需要完成过重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守约方只需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违约金约定以及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若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并申请调减,此时违约方需对违约金过高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之后守约方需对损失情况进行说明和举证。

Q5: “实际损失”都包括哪些方面? A: 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货物损毁、返还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预期利润)。在济南司法实践中,主张可得利益损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Q6: 违约金调减幅度有没有一个固定的比例? A: 没有绝对固定的比例。虽然30%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界限,但若违约方存在恶意违约行为,或者在合同履行中获益巨大,即便超过30%也可能不予调减;反之,若损失极小,违约金数额可能被大幅调减。

Q7: 若双方均为专业的商事主体,法院对违约金调减会更谨慎吗? A: 是的。商事主体对商业风险具有更高的预判能力,法院通常会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对商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调减尺度会相对保守,以维护交易安全和合同严肃性。

Q8: 在签订合同时,如何设计违约金条款才能减少争议? A: 建议采用“阶梯式”或“按日累计式”违约金计算方式,明确具体计算标准与上不封顶的表述。同时,在合同中预先声明双方对违约风险及损失范围的理解,有助于形成合理预期。

Q9: 若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应在何时提出调减请求? A: 一般应在人民法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提出。若未在一审中提出,二审再行主张很可能会因超过诉讼权利行使期间而不被支持。因此,接到起诉状后应尽快与律师研究答辩策略。

Q10: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否同时适用? A: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守约方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主张,这需要在起诉时做出对自身最有利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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