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于某;某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9 主办律师:王家花
王家花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优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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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002民初8868号
原告:曲某,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花,山东优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女,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某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负责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男,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曲某与被告于某、某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曲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某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某、某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刘芳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