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麦与刘某丽、威海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1 主办律师:王家花
王家花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优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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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0民终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麦,女,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花,山东优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丽,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区。
原审被告:威海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雨,总经理。
原审被告:郭某,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原审被告:郭某彤,女,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上诉人龙某麦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丽及原审被告威海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郭某、郭某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鲁1091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某麦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龙某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刘志敏
审 判 员刘颖霞
审 判 员李亚男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斐
书 记 员安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