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夏某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4 主办律师:王家花

王家花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优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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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092民初246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5月14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夏某娜,女,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花,山东优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夏某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某娜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王凤华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