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某公司;唐某;汤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王家花
主办律师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5)鲁0602民初15374号
原告:唐某,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某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花,山东优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某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监事。
被告:汤某霞,女,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系被告汤某霞之夫,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唐某诉被告烟台某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汤某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烟台某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唐某返还服务费30000元,汤某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烟台某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汤某霞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打算出国打工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汤某霞,被告汤某霞允诺可以为原告办理去澳大利亚面包厂打工,原告按汤某霞的要求于2023年2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20000元。同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烟台某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某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为其至澳大利亚面包厂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3天内向甲方提交办理出国的所有资料,甲方在乙方提供完毕所有材料后的4-6个月,完成向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共3万元,乙方先向甲方支付20000元,待乙方取得签证后3日内支付剩余咨询费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2月12日至2月13日期间按汤某霞的要求将资料提供给汤某霞,后原告一直询问汤某霞何时能办成出国务工的签证,汤某霞告知让原告等待。2023年11月底,汤某霞在未为原告办成出国签证的情况下,仍让原告支付尾款,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汤某霞支付10000元,但原告至今未取得工作签证,现原、被告就原告支付的服务费30000元的返还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
诉讼前,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汤某霞在交通银行烟台青年路支行账号为62226204600********的账户内存款30000元。原告预交财产保全费3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烟台某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汤某霞于2025年11月28日前向原告唐某返还服务费30000元,原告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晓彤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