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王某运与威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韩某友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家花
主办律师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002民初8377号
原告:王某,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
原告:王某运,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
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花,山东优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臣。
被告:韩某友,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区西黄山村11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
原告王某、王某运与被告威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韩某友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王某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由某某公司、韩某友共同向王某、王某运返还19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某某公司、韩某友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王某运系夫妻关系,韩某友对外宣称能够为家长办理孩子跨学区入学手续,故王某按要求向韩某友转账共计20000元。王某、王某运与韩某友建立中介合同关系,后韩某友均未办成功,某某公司加入支付责任的承担,故王某、王某运与某某公司、韩某友于2024年9月2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王某交2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予韩某友,由某某公司、韩某友于2024年10月1日17时前将费用共计19500元返还给王某、王某运。如果某某公司、韩某友任一方未按期或未足额返还加付10000元违约金。现某某公司、韩某友均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返还义务,故王某、王某运诉至法院。
经本院核实,2023年9月21日,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决定对韩某友诈骗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韩某友通过朋友圈、抖音平台等途径发布办理入学、转学信息……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十九名家长38.6万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本案原告王某亦作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该案已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本院查明的情况,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故本院裁定驳回王某、王某运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王某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时芸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常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