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某等与钱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3 主办律师:王军
王军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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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682民初6760号之一
原告:滨海县某,住所地滨海县坎北道。
经营者:严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绿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田,江苏简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号XXX,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如东县。
第三人:钱某,男,1968年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滨海县某与被告南通某绿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顾某及第三人周某、钱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滨海县某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县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滨海县某负担。
审 判 员沈飞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曹洪源
书 记 员何嘉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