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陈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20 主办律师:王军

王军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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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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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623民初1100号之一

原告:桑某,女,1983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小燕,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南通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彭某,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良,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慧,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桑某与被告陈某、南通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9日立案。原告桑某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桑某负担。

审 判 员王新兵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於琪

书 记 员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