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某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某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03 主办律师:王军

王军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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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623民初1560号

原告:如东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骆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仲某,执行董事。

原告如东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如东某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如东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王小荣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徐蒙威

书 记 员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