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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多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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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军 律师

王军

本文作者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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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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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南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裁判规则辨析

——以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责任边界为分析视角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工程款支付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高发案件类型。尤其在江苏南通这一“建筑之乡”,大量建筑企业外出承接工程,实际施工人(多为包工头、劳务班组)因上游发包方或总承包人拖欠工程款而陷入困境的情形尤为典型。2026年,随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的进一步深化适用,南通地区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裁判尺度,呈现出更加精细化、分层化的趋势。

本文聚焦一个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在多层转包(总包→转包人→次转包人→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关系中,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跨越所有中间环节,直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结合南通地区司法实践及最新裁判倾向,本文将展开专业解析。

一、争议焦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边界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款系保护农民工等实际施工人权益的特殊安排,但其适用边界在审判实践中始终存在争议。核心问题在于:在存在“多重转包”或“多层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否“越过”其直接合同相对方(即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向既无合同关系又未直接接收其劳动成果的发包人(建设单位)主张权利?

二、南通法院的裁判倾向(2026年视角)

从近两年南通中院及下辖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来看,审判思路呈现如下趋势:

  1. 坚持“代位权”法理基础,严格限定适用范围。江苏高院及南通中院在多份判决中强调,第四十三条“发包人”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原则上仅指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在多层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工程款,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如发包人明知且放任层层转包、各中间环节均未实际履行结算义务等),才可能支持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 “欠付工程款”的证明责任分配。南通的裁判实践要求: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担责,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或发包人存在明确欠付事实。若发包人已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含代付、抵偿等),则实际施工人不得再向其主张。

  3. 责任范围原则上以“直接相对方”的欠付为限。即使最终判令发包人承担责任,其责任上限也仅限于发包人欠付总承包人的款项,且需扣除总承包人已向下游支付的款项,避免重复受偿。

三、典型案例思路演示

【场景】2024年,南通某建设集团(总承包)承建某房产公司(发包人)开发的住宅项目,后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李某(实际施工人)。李某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总承包人下落不明,尚欠李某工程款500万元。经查,发包人尚欠总承包人工程款800万元。李某诉请发包人直接支付500万元。

【分析】

  • 依据第四十三条,李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发包人,并将总承包人列为第三人。
  • 法院须查明:发包人是否欠付总承包人款项、欠付多少(800万),以及总承包人欠付李某多少(500万)。
  • 在欠付范围内(800万),发包人应对李某承担500万的连带清偿责任或直接给付责任。
  • 但若发包人能证明其已向总承包人支付完毕或支付至超付状态,则无需承担责任。

四、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1. 对实际施工人:务必保留施工过程资料、工程量签证、结算文件及发包人欠付线索,不能仅依赖“人情”转包。起诉时应将转包链条上的所有主体均列为被告或第三人,最大化查明事实。
  2. 对发包人/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总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做好付款台账。在应诉时积极举证“不存在欠付”,必要时可申请司法审计。
  3. 对总承包/转包单位:切勿认为“合同相对性”是绝对挡箭牌。在多层转包中,若未能证明已向下游支付全部款项,仍可能被判令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QA精选

Q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可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发包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Q2:什么叫“实际施工人”? A: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等。通俗地说,就是工程真正干活的包工头、施工队,不包括合法分包中的承包人。

Q3:如果中间存在“总包→分包→再分包”多手转包,实际施工人还能告发包人吗? A:南通及江苏多地法院的主流观点是:原则上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上家(转包人)主张。但在中间环节均为“空转”或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且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但仍需严格把握。

Q4:发包人已经向总包付清了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能找发包人要钱吗? A:不能。发包人仅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举证付清,则责任消灭。

Q5:实际施工人起诉时,需要把哪些主体列为当事人? A:可以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若起诉发包人,则必须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第三人。若涉及多层转包,建议将所有上游转包主体均列为案件当事人,以免遗漏。

Q6:如果发包人欠付的是“质保金”,是否属于“欠付工程款”? A:质保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但有其专属担保功能(性质上属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尚未届满时,发包人扣留质保金系合法行为,不属于“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不能要求其在质保金范围内承担责任。

Q7:实际施工人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A:实际施工人虽不是合同主体,但其作为工程质量的实际控制人,若因施工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维修、赔偿等责任,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Q8:发包人否认欠付工程款,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实际施工人应先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如总包与发包人的结算文件、催款函等)。此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发包人,发包人必须提供完整的付款凭证、结算协议等证据证明其已付清款项,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Q9: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A: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非其直接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南通法院对此把握较严。

Q10:2026年南通地区对该类纠纷有何新动向? A:从近期南通法院的司法政策来看,更强调“实质化解纠纷”,在事实清楚、欠付明确的前提下,鼓励调解;同时加强了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如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串通虚增工程款损害发包人利益)。此外,发包人在招投标及合同备案审查环节的注意义务有所提高,若发包人指定违法分包,则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承担更多责任。


关联律师:王军,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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