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弟与田某平、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2 主办律师:王允兵

王允兵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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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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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829民初4683号

原告:李某弟,男,汉族,住嘉祥县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柱,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女,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田某平,女,汉族,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兵,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某弟与被告田某平、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弟于202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6元,由李某弟负担。

审 判 员朱永春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莹

书 记 员陈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