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某真、王某田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10 主办律师:王允兵

王允兵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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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829民初4832号

原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真,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被告:王某田,男,193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被告:王某鹏,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兵,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真、王某田、王某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2024年10月10日,原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朱永春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莹

书 记 员陈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