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某与鹿某某、鹿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5.09 主办律师:王允兵

王允兵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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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0829民初1729号

原告:岳某某,男,19xx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兵(特别授权),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某某,男,19xx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鹿某某1,男,19xx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吉祥村庙前街5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唐王山路玖珑府13号楼1单元901室。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鹿某某、鹿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诉前调登记受理,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兵、被告鹿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鹿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鹿某某、被告鹿某某1共同偿还借款51000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鹿某某、被告鹿某某1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诉讼请求:利息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事实和理由:岳某某是经过朋友介绍认识的鹿某某。2022年11月4日,鹿某某因资金周转的需要,经过朋友的保证,向岳某某提出借钱50000元,声称只是周转一下,只用3天,岳某某相信了鹿某某,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鹿某某1的银行账户内转账给付了该笔借款。由鹿某某出具了书面的借条,并注明“2022年11月**号**号还清”。3日后,岳某某向鹿某某追要该款时,鹿某某却以暂缓为由拖延还款。2022年12月6日,鹿某某打电话联系岳某某,又以急用钱周转为由向岳某某提出借款1000元,并称过几天和原来的借款50000元一起偿还,岳某某相信了鹿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了鹿某某1000元。后岳某某找鹿某某追要上述借款时,鹿某某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至今未能偿还!岳某某觉得受到了欺骗,特依法起诉解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岳某某的诉讼请求,责令鹿某某、鹿某某1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鹿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鹿某某1辩称,鹿某某1与原告并不认识,鹿某某1也没有借过原告的钱。鹿某某是鹿某某1的父亲,鹿某某因生意需要借用过鹿某某1的建设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使用。在鹿某某1的银行卡因该案被原告申请查封以后,鹿某某1经向鹿某某询问,才得知鹿某某以前向岳某某借过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岳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鹿某某。2022年11月4日,鹿某某提出向岳某某借款50000元,当日岳某某向鹿某某提供的鹿某某1的银行卡内转款50000元,鹿某某向岳某某出具了书面的借条,并注明“2022年11月**号**号还清”。2022年12月6日,岳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鹿某某1000元。两次借款均未约定利息,第二次借款亦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借款鹿某某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合同主体具有相对性,与岳某某达成借款合意的是鹿某某,岳某某按照鹿某某的指示将借款50000元转入户名为鹿某某1的银行账户,岳某某与鹿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鹿某某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涉50000元虽由岳某某转入鹿某某1的银行账户,但该账户是鹿某某向岳某某提供的,岳某某与鹿某某1并无借款的合意,因此,岳某某要求鹿某某1承担案涉50000元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借款1000元是鹿某某向岳某某的借款,应由鹿某某承担还款责任,与鹿某某1无关,岳某某要求鹿某某1承担案涉1000元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岳某某主张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关于案涉借款50000元的利息的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款1000元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其逾期利息应从岳某某起诉之日起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岳某某支付借款本金5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8元,保全费530元,共计1068元由被告鹿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贾顺启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解林晶

附: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前置告知书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效力。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名公民的责任,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法律文书生效后,应当尽快履行,切勿拖延或拒绝,否则将面临以下风险:

一、经济风险: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承担执行费用

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损失;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执行费用一般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信用风险:限制消费、纳入征信、公布曝光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比如,禁止乘坐二等舱位以上的飞机、列车软卧,禁止乘坐高铁,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有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有权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布失信人员。

三、司法风险: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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