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勇与胡某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0 主办律师:王允兵

王允兵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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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9民初2531号

原告:樊某勇,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胡某树,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兵(特别授权),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某勇与被告胡某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樊某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樊某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兵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