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诚投资有限公司、廖彩虹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4.22 主办律师:汪朝敏

汪朝敏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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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
已核验身份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3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大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7号308、309室。

法定代表人:洪世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艳传,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朝敏,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彩虹,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被告:浦云霞,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天洋,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浦云霞的弟弟。

原审被告:黄永明,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审被告:谷波涛,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审被告:周罗彬,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沙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丰路1008号迪亚溪谷山庄B817栋101。

法定代表人:刘先刚。

上诉人云南大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彩虹、原审被告浦云霞、原审被告黄永明、原审被告谷波涛、原审被告周罗彬、原审第三人长沙鼎力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云南大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大诚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廖彩虹达成协议为由,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2021年10月14日一审法院向浦云霞直接送达一审判决书,浦云霞未签收,2021年11月11日浦云霞递交上诉状。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大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浦云霞的上诉期限届满日为2021年10月29日,浦云霞于2021年11月11日递交上诉状已过了上诉期限,其上诉不产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大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大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915元,由上诉人云南大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浦云霞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张玉霞

审 判 员徐琳琳

审 判 员龙付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叶纯

书 记 员黄小飞